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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查流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年活动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务员法》、《宁夏法院审判质效评估文件汇编》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评查采取“纸质卷宗”与“电子卷宗”同步评查的办法,实行“月结、月评、季通报”制度。

第三条  在庭室自查的基础上,案件评查人员由审管办随机抽签确定,并采取“交叉互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实行“定点、限期”评查,即案件评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到审判管理办公室集中评查,保守审判秘密,按时完成评查任务。

第二章  人员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由案件评查组提交的存在争议的重大案件的定性问题,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司法实践。

第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案件评查,重点案件、裁判文书点评及全市两级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反馈评查意见、通报案件评查结果,做好审判动态分析,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积极完成领导和上级法院安排的与案件评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案件评查人员从全院法官中确定,并根据业务专长分设刑事、民商事、执行(含行政)三个小组,由各小组组长负责评查任务的分配,召集本组评查人员集中反馈意见,讨论解决案件评查过程中不同认识问题和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对案件评查意见提出的异议,并督导本组及时完成评查任务。

第八条  案件评查人员、重点案件与裁判文书点评人员,应按照审管办的通知要求,科学、合理分配工作时间,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与案件评查相关工作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完不成工作任务者,要向审管办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  案件评查工作流程

第九条  案件送评。各业务庭对当月所审(执)结的案件,要组织认真自查,及时制作电子卷宗,采取“谁主办、谁自查、谁制作、庭长把关”的措施。完成电子卷宗制作后于次月5日前移交审管办组织评查。

第十条  案件评查。评查人员应遵循案件评估流程,严格按照高院“案件质效评估”相关规定以及本院的有关要求进行评查,除特殊情况外,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  评查纠错。瑕疵案件由评查人员填写“案件评查反馈表”交相关业务庭5日内进行补正;错案由评查人员报告评查组组长同意,由审管办负责人召集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分管领导通报情况,必要时提请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十二条  评查异议。各业务庭对评查出的问题若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反馈表后3日内向审管办提出书面异议,由审管办转交该评查组组长3日内召集小组会议讨论后做出最终定性。

第十三条  评查备存。案件评查人员评查案件时应同时填写“案件评查意见反馈表”、“ 案件质量审查表”、“ 电子卷宗评查备查表”,网上评查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审管办应加强案件评查人员个人档案管理,案件评查意见反馈表反馈业务庭纠正后与案件质量审查表、电子卷宗评查备查表一并存入个人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  评查归档。经评查合格(评查无意见)的案件由审管办加盖核对章后即可归档。瑕疵案件业务庭纠正后经审管办加盖核对章后方可归档。实行纸质卷宗与电子卷宗同步归档,应按照自治区高院诉讼档案归档要求,规范、完整填写归档信息,于结案后3个月内归档。档案员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退回补正后归档。

第十五条  评查通报。审管办每季度召集一次评查组长会议,分析总结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并梳理归纳向全院书面通报。

第十六条  重点点评。 实行重点案件、裁判文书点评制度,每半年由审管办组织对已结案的发改案件,在全院公开点评,裁判文书点评依照本院制定下发的裁判文书点评制度进行,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表彰奖励

第一节  案件承办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格错案追究,经评查、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性,对工作严重不负责造成的错案,对案件是否提起再审由院长决定。对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审管办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性质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业务水平和办案经验不足造成的错案,由审管办责成办案人员写出书面检查,认真反思总结教训。拒绝提供书面检查的,由审管办报政治部视情况做出待岗培训或另行安排岗位。

第十八条  本年度内,案件承办人所撰写的裁判文书被评为不合格的,出现一次者,进行通报;出现二次者要做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出现三次者,按照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追查责任,并可作为影响干部职务、职级晋升的参考依据。由于审委会的决议或合议庭的评议(承办人为少数意见且正确)是造成案件不合格的绝对因素除外。

第十九条  所在庭室人员所承办的案件或撰写的裁判文书被评为不合格的,三次(不含本数)以下,进行通报,三次(含本数)以上者,取消该庭及庭室负责人的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因审委会的决议是造成案件不合格的绝对因素除外。

第二节 案件评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已经评查过的案件,因组织复查、抽查以及上级法院和有关单位组织的案件评查中发现问题的,对案件承办人、相关业务庭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已经被追究过责任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已经评查过的案件,因组织复查、抽查以及上级法院和有关单位组织的案件评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性为错案的,案件评查人因主观原因未查出的,应向审委会做出书面检查,包庇、隐瞒案件事实,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党组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已经评查过的案件,因组织复查、抽查以及上级法院和有关单位组织的案件评查中,被评为不合格裁判文书的,案件评查人因主观原因未查出的,三件次(不含本数)以下,进行通报;三件次(含本数)以上者, 要做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可作为影响干部职务、职级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及案件评查人员要保守审判秘密,对评查出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上报,不得擅自泄露、随意评论,否则造成一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属实后,按照《法官法》相应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节  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为了激励法官办好案、精品案,增强案件评查人员的荣誉感,对办案质量高、社会效果佳、群众反映好的干警和对认真负责按时完成案件评查任务,且评卷质量较高的法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并可作为干部职务、职级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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