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吴忠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起草《全市政法机关公正司法(执法)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务员法》、《宁夏法院审判质效评估文件汇编》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包括“教育”、“制度”、“监督”三个环节。
第二章 教 育
第三条 市中级法院纪检组、政治部,基层法院纪检组、政工科是主抓干警教育的专门机构,实行常规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每月初集中进行一次常规教育,每次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八 小时;专项教育按照各院及上级党委、法院的安排部署进行。
第四条 通过常规教育和专项教育,使广大法官及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的根本性问题,努力践行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要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党员法官的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党史国情教育、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以及其他专项教育活动。
第六条 教育要采取集中或分组学习,交流学习心得,座谈讨论,法官论坛,观看警示教育片,组织干警到监狱劳动改造场所、红色革命纪念馆 、红色革命根据地接受警示教育和红色革命传统教育以及组织干警参观廉政文化摄影展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章 制 度
第七条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八条 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考勤制度,进行不定期查岗和明察暗访,规范司法行为,约束业外活动 、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
第九条 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实行法官工作业绩与奖惩,法官晋级 、晋升职务相挂钩,激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
第十条 积极推行“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推动全市创建无诉讼行政村、无诉讼社区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从事内部监督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拓展外部监督渠道,推进“阳光审判”工程。
第十二条 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审管办,基层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政工科、审判监督庭、审管办是内部监督机构。要建立起职责明确、工作协调、相互配合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并将监督关口前移,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少出问题、不出问题。
第十三条 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要建立“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的工作格局,由本院审判管理部门从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宣判到执行各个环节进行审限跟踪监督,确保案件程序公正。
第十四条 要贯彻落实好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下发的“审判质效评估”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实行常规评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发现一般性问题,限期整改;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查处,保障案件质量和实体公正。
第十五条 中级法院每年抽调中院、基层法院的资深法官组成案件评查组对基层法院所审、执结的案件进行抽查,必要时随时组成案件评查组对基层法院被发回重审案件、改判案件、涉诉信访案件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加大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
第十六条 实现明察暗访制度,纪检、检查部门对本院发回重审、改判、涉诉信访案件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明察暗访、走访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进行查处。中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可对基层法院进行明察暗访,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可责令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也可自行查处,确属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联络制度、执法监督员聘任制度、人民陪审员聘任制度,认真听取他们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席,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接受监督,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化建设。
第十八条 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议事规则,完善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制度,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