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中院 戴文杰
内容摘要:
2014年底,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因公殉职,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时间,“燃灯者”、“庭前独角兽”、“邹碧华精神”等焦点热词被高频率、多角度地评论和解读。继承和弘扬“邹碧华精神”,首先需要我们在理解“邹碧华现象”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其基本内涵。本文围绕敢于担当进行解读,将其诠释为“目标、路径、动力”三位一体的内涵体系,并探讨这种诠释的现实意义,以期弘扬不惧困难、迎难而上的担当精神,助力于我国的法治和改革事业。
一、社会各界对“邹碧华精神”的解读
2014年12月,年仅47岁的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不幸因公殉职。“一人逝而众人哀”,邹碧华的猝然辞世,在全社会引发了普遍的震撼和哀痛,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为此感到悲恸、惋惜,形成了“邹碧华现象”、“邹碧华精神”。人们在缅怀他时不禁感慨:“法官当如邹碧华!”
邹碧华于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参加工作后又相继获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他生前投身司法事业26年,从书记员到法官、庭长,再到基层法院院长、高院副院长,一直勤恳耕耘,默默奉献,最后倒在司法改革的第一线,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了中国的法治事业,真正做到了“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一个法官的离世引发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实属罕见。“邹碧华现象”的背后,必定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为探究其原委,梳理并分析社会各界对邹碧华的短暂一生及其崇高精神的评价,是十分必要的。习近平在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上,称其为“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在司法改革中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一位法律出版社的人士自称被他的“信念、执着和行动”所感染,且邹碧华“对法院审判工作乃至整个司法业高瞻远瞩的思想和使命感”给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上海高院一位邹碧华的同事认为,“敢于担当是碧华身上最宝贵、最突出的精神品质”;《人民日报》文章评论“邹碧华精神”称,邹碧华“生命的最后一瞬大放光彩,让更多的人看到了他的担当精神”;《人民法院报》一篇文章的作者则在邹碧华身上看到了“敢于担当,敢为天下先,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改革者形象”。
对于邹碧华的评论诸如此类,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纵观这些评价,虽然观点各异,但其焦点和着眼点始终离不开邹碧华的担当精神。可以说,“敢于担当”是社会各界对邹碧华各种评价的最大公约数,是人们从邹碧华身上看到的最为闪耀的光芒点,也是其猝然离世引发“邹碧华现象”的主要原因。由此,我们将“邹碧华精神”的基本内涵归结为敢于担当,应该是恰如其分的。
二、“邹碧华精神”的基本内涵探讨
邹碧华以其生前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赢得了社会大众的认可,死后获得了至高的尊崇和多项殊荣。对于邹碧华,我们今天需要继承和弘扬的,主要就是他敢于担当的崇高精神。邹碧华的短暂一生及先进事迹,即是对这种担当精神的最佳诠释。诚如他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中写到:“每次当事人站在审判台前时,他们期待的眼神给我们带来的只有两个字——‘责任’。从成为法官那一刻起,面对当事人的期待,我们就必须承担起这个职业带给我们的沉重责任。”在邹碧华看来,法官的担当就是承担起当事人期待的责任,推进中国的法治事业向前发展。勇敢承担起这项责任,就是敢于担当的表现。
当然,邹碧华的担当精神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这充分体现在他一生的事迹、言行和著作之中。这正如其妻子唐海琳女士所说的:“邹碧华的精神留在了他的言行中,留在了他的著作中。”由此,我们对于“邹碧华精神”的深刻内涵,不能凭空而论,而应通过阅读邹碧华的著作及他人的评价,了解其言行和生平,再来加以提炼。在笔者看来,邹碧华敢于担当的精神,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崇高的价值观,这是人生事业的目标指引。
任何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必定以推动者所具有的崇高价值观为基石。所为价值观,即人们对事情重要性的价值判断。一个人只有认为某件事是重要的,才可能义无反顾地去做。中国的法治之路漫漫而修远,法律人也只有怀揣法治事业的崇高价值观,才能有坚定而明确的目标指引,才能够肩负重任。邹碧华曾说:“人的一生,都有一个需要坚守的价值。理想的完满人格,应当是破除自我,将自己融入到人民中,融入到祖国的法治中。”一个法官在追求卓越的过程中,必须付出很多努力,克服许多困难和障碍。能让他做到这些的,只有强大的价值观和使命感。
邹碧华是这么想的,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法治事业的崇高价值观为他长期精神饱满地工作提供了充足的精神源泉,使其不断奋发进取,追求卓越,使其“谦虚、敬业、对知识孜孜以求,对法院审判工作乃至整个司法事业,具有高瞻远瞩的思想和使命感”。在担任上海长宁区法院院长期间,他为总结基层法院办案经验,亲自直接深入查阅大量案件和当事人来信,由于行政和审判管理工作繁忙,只能将大量阅卷、写作工作放在夜间进行,往往工作到凌晨两点以后。正是对法治事业坚定的信念和崇高价值观的指引,促成了凝结邹碧华思想、智慧和心血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的问世。
第二,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这是价值观指导下的途径和方法。
法官的责任和担当,除需具备崇高的价值观之外,还意味着其有能力实现其价值目标。崇高的价值观是重要的,但其实现离不开恰当的能力和途径,否则就只能是空中楼阁,失去意义,而法官的责任和担当也无从谈起。毛泽东曾说:“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这就指出了方法或能力对于实现任务的重要性。对一名法官而言,实现价值目标的方法和能力,意味着他必须深刻理解和娴熟运用职业的基本技能。
邹碧华不仅重视法官的职业价值观,也同样重视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和方法。在他看来,法官作为一种必须直面责任的职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强调方法。“离开了方法,就无法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在司法工作实践中,他素来强调对法官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并为此躬亲实践,大胆探索。在担任长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他率先搭建诉讼服务平台,挂牌成立上海市首家“诉调对接中心”;为促进律师与法官正常、有效互动,他主持出台了颇具开创性的《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积极推动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这每一项举措,无不是他为实现司法价值目标而在方法与路径上进行的探索。
第三,坚韧不拔的毅力和恒心,这是责任担当的内在动力。
崇高的价值观和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即使同时具备,也不意味着法官的责任和担当可以一蹴而就。一方面,崇高的价值观需要矢志不渝的长期坚守;另一方面,司法价值目标与其实现方法之间往往存在距离,需要一个艰难探索的过程。在这些方面,法官如果浅尝辄止,遇难即退,也难以实现目的。这就意味着,我们还要在价值观和方法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即坚韧不拔的毅力,或者说是“锲而不舍,金石可镂”的执着。这是成就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精神动力。
邹碧华正是一位具有坚忍不拔、矢志不渝优秀品格的精神典范。在主管上海法院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期间,他呕心沥血、不畏艰难,亲自统领各项工作方案的研究和设计。他不知疲惫、忘我工作的精神,也激励和带动着身边的人,经常是“五加二”、“白加黑”。正是他的这种优秀品格带来了工作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上海法院的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成绩骄人,一直走在全国法院前列。
由此,上述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邹碧华敢于担当精神的内涵体系。其中,崇高的价值观既是敢于担当精神的逻辑起点,又为其提供了目标指引;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为其提供了可能的实现路径;坚韧不拔的毅力和恒心则是这种精神的内在动力。这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邹碧华身上有着丰富而圆满的体现。
三、将“邹碧华精神”界定为担当的意义
将“邹碧华精神”界定为“敢于担当”,并挖掘出其“目标、路径、动力”三位一体的内涵体系,无论在邹碧华个人层面,还是在社会、国家、历史的层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种重要意义具体体现为:
第一,比较恰当地概括邹碧华的一生。
通过考察邹碧华的言行和事迹,我们可以发现,“敢于担当”的确是他一生最真实的写照,也是他作为一名法官最看重的品质。邹碧华投身中国司法事业26年,其一以贯之的不懈追求,始终未能离开法官的责任和担当。就其个人而言,尽管他的品格或精神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没有哪一项品格比“担当”更能恰当概括其短暂而丰满的一生,更能涵盖他身上所体现出的崇高精神。如果讲盖棺定论,敢于担当是对邹碧华一生最恰如其分的概括。
第二,有利于凝聚社会各界的共识。
邹碧华的英年早逝,引发了数十万法律人的悼念和社会各界的热忱赞颂。各种评论和解读的焦点,无不指向他敢于担当的优秀品质。这说明,人们对邹碧华敢于担当的精神形成了内心的真诚认同。或许,邹碧华身上值得称赞的品格多不胜数,比如学识渊博、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等,但最能凝聚社会各界共识的,无疑是他的担当精神。在当前形势下,如此强大的社会舆论认同来之不易,也弥足珍贵。大力弘扬邹碧华的担当精神,对于激发中式敬业的正能量,提高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推动社会法治信仰的形成,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第三,满足当前国家发展的精神需求。
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改革事业任重而道远,是一项至为艰巨的宏大事业,既需要顶层设计者的深谋远虑,也需要一批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在基层一线不计毁誉,迎难而上,大胆探索,担当责任,逐一破解各项具体难题。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希望之所在。对各级党员干部而言,唯有敢于担当,才能无私无畏。邹碧华正是这种好党员、好干部的典范。大力弘扬敢于担当的“邹碧华精神”,充分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势必有利于激励、引领更多邹碧华式的党员干部在法治建设、司法改革中甘于奉献、敢于担当,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业绩。
第四,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示范意义。
敢于担当,是中华民族一项优秀的传统美德,五千年来传承久远,历久弥新。一部厚重的中华文明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批敢于担当的豪杰志士书写的。这其中既有诸葛亮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又有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既有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又有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正是他们“以天下为己任”的崇高精神和经世济民的博大胸怀,推动着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以昂扬的姿态向前演进。邹碧华在短暂的一生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乃至宝贵生命,躬亲践行并重新诠释了这种崇高的精神价值。这对于我们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中华传统文化的现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四、结语
斯人已逝,精神永存。邹碧华虽已离去,但他留下的丰厚而宝贵的精神遗产却闪耀着永恒的光辉。缅怀逝者的最佳方式,莫过于继承和弘扬他的崇高精神。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应该成为我们矢志不渝的努力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敢于担当本身也是一种责任,好干部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们要充分汲取邹碧华遗留的精神财富,大胆探索,敢于担当,为负重前行的步伐添加精神感召力和推动力。
习近平:《在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上的讲话》,2015年1月。
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3页。
唐海琳:《要件审判九步法(做一名法律人)》,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页。
邹碧华:《从专业思维、管理思维到领导思维——我的成长历程》。
韦钦平:《要件审判九步法(编后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75、2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