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能够调解处理的,是各方当事人及法官都乐见的结果,检验这个结果的重要标尺就是看当事人是否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自觉、积极地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只有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折不扣的履行到位了,这样的调解堪称是成功的调解,完美的调解,倘若只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当事人并不能按期如数兑现自己的承诺,结果则是在调解时做出让步或放弃部分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这样的调解是有违当事人协商处理案件的初衷,是存有遗憾的调解,不完美的调解,甚至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让不诚信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法律的权威也受到了肆意的挑战。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马克军,在法院从事民事工作16年以来,特别是曾经在基层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八年的工作磨砺,练就了他调解民事案件的“硬功夫”,通过在实践中的细心观察,用心体验,精心总结,不断改进,不断成长,现在他已经形成了一套自己独特的调解方法,调解技巧,调解艺术,调解能力大幅度提升。通过多年的审判一线的实践检验,他的调解工作效果明显,成绩显著,因此也收获了诸多荣誉,更重要的是收获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口碑。经过他调解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普遍会认为,马克军法官调解的案件,让人踏实、放心,不会担心义务人不积极履行义务。因为他对不诚信的当事人早已有所防范,在调解协议达成当时,就附加了违约的惩罚性条件。如果是不诚信违约将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样的附条件即让守信者尝到了互谅互让的甜头,又让失信者时刻谨记不诚信违约会付出的代价。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同时又是法律的灵活性和原则性的有机结合。
2013年以来,马克军法官共审结一、二审民事案件共计79件。其中一审案件经调解结案9 件,一审案件结案标的额为3304.8万元,自动履行标的额为2040.8万元,自动履行率为61.7 %。其中二审调解结案18件,17件全部自动履行,结案标的额为1287450元,自动履行标的额为1237450元,自动履行率为96.1%。一、二审案件自动履行平均率为81.6%。他所调解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赢得了老百姓的肯定与口碑。